裁判文书详情

司**与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司**与被执行人司**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照庆阳**民法院(2012)庆民终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司**抚养费18000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70元,由被告司**负担。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中,我院于2012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其在限定期限内拒绝履行。2012年11月12日决定对被执行人司**司法拘留15日,期间被执行人司**及其近亲属已于当日将抚养费18000元及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40元履行完毕,并承担了执行费171元。同时,被执行人司**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书面作出了检查。因此我院决定提前解除对被执行人司**的司法拘留措施。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庆阳**民法院(2012)庆民终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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