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布威洁尔谢热普与被执行人买买提明.司马*抚养费纠纷一案,库尔**法院作出的(2004)库民初字第268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3600元、执行费5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通过银行被执行人账户已被冻结。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库民初字第26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3600元的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