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张**与被告刘*某、刘*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某、张*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965元,减半收取482元由二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苏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程某某与赵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管某某与朱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郑某某与杜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楚某某、徐**与徐**、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某某、华*甲诉被告华*某、华*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某某、赵**与被告魏*某、魏*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某与被告张**、张*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吴某某与赵某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