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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与代**、任*凤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林诉被告代**、任*凤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林于2015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崔**以双方已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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