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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韩**、韩和平因与被上诉人任**、任**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韩**因与被上诉人任**、任**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项城市人民法院(2015)项民初字第00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韩**及委托代理人陈**、被上诉人任**及委托代理人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2014年农历9月,任**与韩**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2014年11月27日,男方按照农村习俗去女方家下彩礼现金32000元(其中2000元是洗脸水钱)、以及烟酒礼品等订亲礼。后因双方产生矛盾,两人解除婚约。为退还彩礼,双方发生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婚约财产是当事人之间为缔结婚姻为目的,由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财产。若解除婚约,接受彩礼的一方有义务返还给对方。由于双方未举行结婚仪式也未同居生活,故任**按习俗给付韩**的彩礼现金30000元应予全额返还,关于任**所主张的给韩**的2000元洗脸水钱、1200元压岁钱及价值3000元衣物,应视为赠与性质,不再返还。韩**辩称只收了礼品、未见礼钱,与客观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据此判决:1、韩**、韩**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任**、任**现金30000元。2、驳回任**、任**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30元由韩**、韩**承担。

韩**、韩和平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项城市人民法院(2015)项民初字第00810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任**、任**的诉讼请求。其上诉理由为: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韩**与任**经媒人介绍相识并确立婚约关系,因媒人与双方均存在一定的关系,因此,双方确立婚约后,只按照风俗简单的下了订婚礼并未下礼金30000元。2、原审法院应根据解除婚约的原因及过错程度予以适当返还。判令全额返还违背立法精神和有关法规。

被上诉人任**、任**辩称,任**与韩**订立婚约后,应上诉人父女的要求,任**按照农村风俗给上诉人下彩礼32000元及食品衣物等,上述事实有同去下礼的任**、位占才、任**出庭证实,印证了原审法院对上诉人韩**之兄韩**调查时所陈述相一致。原审判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任**与韩**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后因琐事沟通不力而解除婚约,因订婚按照当地习俗给付的彩礼应予适当返还。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为没有收到30000元彩礼与事实不符,该请求明显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判处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3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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