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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与郭*、郭**、何**婚约财产纠纷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龚**与被申请人郭*、郭**、何**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周口**民法院(2014)周*终字第2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龚**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彩礼数额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请求:一、撤销一、二审判决,对此案进行再审。二、支持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彩礼180000元。三、审理此案的所有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龚**申请再审的主张,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龚**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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