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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张**、胡*与被申请人曹**婚约财产纠纷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张**、张**、胡*因与被申请人曹**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商水县人民法院(2015)商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和周口**民法院(2015)周*终字第1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申请再审人张**、张**、胡*申诉称:原审认定的事实错误,申请人没有收到被申请人的彩礼,不存在借助婚姻索要彩礼的情况,请求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张**、胡*未提出充分的证据支持其申诉请求,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张**、张**、胡*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张**、胡*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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