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汪**与被上诉人陈**、原审被告汪军民、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汪**、被上诉人陈**于2015年10月14日以双方已和解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起诉。
本院认为
汪**、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商水县人民法院(2015)商民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陈**撤回起诉、汪**撤回上诉。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275元,由陈**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5元,由汪**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