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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刘**、段**因与被上诉人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刘**、段**因与被上诉人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郸城县人民法院(2015)郸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刘**、段**又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刘**、段**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段**、刘**、刘**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4元,减半收取577元,由上诉人段**、刘**、刘**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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