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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张学志、张**因与被申请人梁*、彭**、梁*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张学志、张**因与被申请人梁*、彭**、梁*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川汇区人民法院(2014)川民初字第02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申请再审人张学志、张*中申诉称:原判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判决被申请人彭**和梁*承担连带返还彩礼的责任,彩礼款应当按总额的百分之七十予以返还,并提供证人梁**、邓**、梁*立证言证明上车礼等彩礼交予梁*母亲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梁*在收彩礼时已成年,申诉人未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彩礼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彭**和梁*承担连带返还彩礼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张学志、张*中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学志、张*中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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