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宋**诉被告陈**、陈**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陈**在中国邮政储蓄**行大许寨营业所的存款40054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陈**在中国邮政储蓄**行大许寨营业所的存款40054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