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案已立案执行刘**、刘*中诉刘**、连*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太民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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