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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诉杨某某、关某某、关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牛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关某某、关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4)上民一初字第1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关某某、关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6日,原告牛某某与被告关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当天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21000元。原告牛某某与被告关某某解除婚约关系后,原告父亲牛**同媒人梁**、牛**于2014年8月共同到被告家中协商退钱事宜,牛**委托梁**、牛**面见被告,协商彩礼退还事宜,经协商,双方达成口头协议,被告退还原告彩礼款10000元并当场给付完毕。牛**接收该10000元后未提出异议。现原告诉至原审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11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关某某建立恋爱关系后,依当地习俗给付被告见面礼21000元。后双方恋爱关系终止,被告应将接收的见面礼退还原告。但原告委托梁**、牛平安与被告协商并达成口头协议,由被告退还原告1000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该协议是双方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确认。为此,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下余见面礼11000元的诉求,于法无据,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牛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牛某某承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牛某某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其向被上诉人送彩礼21000元及大量礼物,被告杨某某通过媒人退还10000元,但双方并未达成协议约定剩余的11000元不再追要。另外,其与被上诉人关某某仅仅建立婚约关系,没有同居及办理结婚手续,依据法律规定,应当退还全部彩礼。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退还11000元彩礼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杨某某、关某某、关某某未答辩。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牛某某上诉称退还彩礼时并未约定剩余彩礼款不再追要,但牛某某并未提供证人梁**到庭证实该事实,牛某某原审提供的其他证人均与其存在亲戚关系,证言的证明力较低,且证人均陈述收到退还的彩礼款时未提出异议。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协议约定的的退还彩礼款为10000元的事实正确。综上,上诉人牛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上诉人牛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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