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甲乔*乙诉被告焦*甲、焦*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该案双方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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