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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赵**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李**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2014)确民初字第1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赵**、及被上诉人赵**、赵**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赵**与李*经媒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随后,按照农村习俗经媒人向李*支付彩礼19000元。赵**和李*相处一段时间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不再往来。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时应当予以支持。赵**、赵**诉称李*、李**收到彩礼为19000元,有证人曹*予以证明,予以认定,李*、李**收取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是根据农村习俗可不予全部退还,酌情退还15000元为宜。赵**、赵**起诉要求李*、李**返还四个“筐子”价值2000元,原审法院认为其送“筐子”是赠予行为,不属于彩礼的范围可不予退还。李**称其自1996年起在北京工作至今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是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且提出时间超过答辩期,不予审查。赵**、赵**起诉要求李*、李**承担连带责任,但没有证据证明李**收取了彩礼,故要求李*、李**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一、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赵**、赵**彩礼15000元。二、驳回赵**、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元,赵**、赵**负担50元,李*负担275元。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李*、李**不服,上诉来院。其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错误:1、李*与赵**系2012年农历正月确定恋爱关系,并非2013年,赵**在超过2年诉讼期后起诉李*,其诉请不应得到支持;2、原审对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没有做出书面裁定,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赵**、赵**答辩称:1、原审法院向李*、李**送达了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其二人没有到庭,原审法院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程序合法。对于诉讼时效因上诉人李*、李**在原审没有提出,二审应当不予审理;2、李*、李**虽然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但并没有提供其在北京有住所的证据,也没有提供居住证。因此确**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3、原审中媒人出庭作证证明李*收取了赵**的彩礼19000元,在上诉状中李*对该数额并没有予以否认,应当返还。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媒人曹*的询问笔录中,曹*证明了李*于2013年春到赵**家中,赵**给付李*彩礼19000元的事实,由于赵**、李*二人并没有领取结婚证,且李*、李**在上诉状中对赵**、赵**起诉彩礼的数额并没有提出异议,故赵**、赵**要求李*、李**退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审法院综合案件实际及当地风俗判决返还15000元的数额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关于李*、李**上诉称原审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应当得到支持的理由,因原审法院向其二人邮寄送达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收到日期的时间为2015年1月14日,而李*、李**向原审法院提交两份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的时间为2015年2月23日和2015年3月18日,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答辩期间,且李*、李**没有提供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在北京长期居住地的相关证明,而其二人身份证的户籍所在地为确山县留庄镇邢河村三组,故原审法院对于该案具有管辖权。关于李*、李**上诉赵**、赵**起诉已超诉讼时效的问题,因媒人已经证明赵**、李*确定恋爱关系给付彩礼时间系2013年,故赵**、赵**起诉并不超诉讼时效。综上,上诉人李*、李**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5元,由上诉人李*、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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