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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王*甲与魏*、王*乙、魏*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王*甲与被告魏*、王*乙、魏*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王*甲于2015年9月7日以双方已庭外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王*甲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王*甲撤回对被告魏*、王*乙、魏*甲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144元,减半收取1072元,由原告王*、王*甲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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