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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诉被告禹某某、禹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诉被**某某、禹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诉讼代理人马*,被**某某、禹某某及其诉讼代理禹敬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原告与被**某某于2015年4月经人介绍相认,并于6月2日按习俗举行结婚仪式,没有办理结婚证,原告为此花彩礼55000元,被**某某经常以各种借口向原告索要大笔钱物,原告无法满足其要求,现原告和被**某某无法办证继续生活,被告仅退还彩礼款2万元,为此,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彩礼3.5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禹某某、禹某某辩称,原告起诉不实,应驳回其诉讼请求;禹某某不是彩礼纠纷的当事人,没有收彩礼,应驳回对禹某某的起诉;双方是同居关系,原告应返还被告禹某某带去的棉被8双、被单8条、四件套2个、茶具一套、皮箱一个、戒指一玫1800元、小米3手机一部1399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原告张*与被**某某经媒人禹**介绍相识后,原告给被**某某购买项链一条、耳钉两对。后经刘**、陈**(禹**丈夫)手,张*给被**某某彩礼4万元,张*与禹某某商定结婚日期前,原告通过陈**给付被**某某现金1000元。原告张*与被**某某于2015年6月2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个月后,双方发生矛盾,从此,二人分居至今。后经媒人禹**调解,原告及其父亲同意被告退还彩礼2万元后双方互不追究,被**某某让其父亲陈**给付***现金2万元,禹**将该2万元交给了原告张*的父亲张**。原告为要求被告返还其余彩礼向本院起诉。

上述事实,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和被告禹某某同居生活期间因故发生矛盾,后经禹**调解,原告同意被告禹某某返还给其彩礼2万元,原告对被告返还的现金2万元亦已经接收,该调解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已履行完毕,应予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原告的父亲张**已代表原告及其家人与被告家人就彩礼返还的数额达成了协议,且已实际履行,被告有理由相信原告父亲的行为已证得了原告的同意,且按照当地习俗,支付彩礼或接受彩礼均是以家庭的财力或形式而作出的。现原告再次要求被告返还彩礼,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据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他彩礼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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