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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朱某某、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朱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某诉称,2014年5月份经媒人郭**介绍,原告与被告认识,相亲时给被告朱某某20000元定亲礼钱,双方定亲后被告朱某某又将原告内含1400元的工资卡要走,双方在来往中原告给被告买礼物花费12000元。2014年农历十一月,原告提出定好,被告要66000元,原告拿不出,被告以各种借口刁难原告,为此请求:1、被告退还彩礼钱20000元;2、被告退还原告的工资卡(内含14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朱某某、张某某辩称,原告是经媒人介绍相认后定亲的,但没有买12000元的礼物,工资卡是原告给被告的。原告背着被告又谈一个女朋友,因此原告提出退婚,被告是个女孩,名誉受到伤害,另外原告及其家人到被告家大吵大闹,原告母亲还侮辱原告。为此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赔偿被告精神损失费30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母女关系。2014年5月份经媒人郭**介绍,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朱某某认识,相亲时经媒人郭**的丈夫给被告朱某某20000元定亲礼钱。原告赵某某陈述双方定亲后被告朱某某又将原告内含1400元的工资卡要走,双方在来往中原告给被告买礼物花费12000元。2014年农历十一月,原告提出定好,被告要66000元,原告拿不出,被告以各种借口刁难原告。被告朱某某承认原告给被告20000元定亲礼钱,但原告的工资卡上只有1000元,原告没有给被告买衣服、手机花费12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被告朱某某、张某某系家庭共同成员应将在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朱某某认识定亲后索取的21000元酌情归还给原告赵某某18000元。被告朱某某、张某某辩称无证据证明并且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朱某某、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赵某某1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元,由被告朱某某、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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