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禹*与被告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原告张*诉被告禹某某、禹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王*甲与魏*、王*乙、魏*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许XX诉被告郭X、崔XX、夏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宽诉被告卢*、卢*、肖**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王**、王*乙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李**、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马*诉被告赵*、康**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x诉被告刘*、张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王**、王*丙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