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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李**、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李**、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高**、于**,被告李**、李**、王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及李*(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某诉称,2014年7月16日,被告李*甲经别人撮合定亲,被告李*乙、王某某系李*甲父母。2014年8月,张*、宋*、张**、张**、张**共同前往被告家送彩礼6万元。2014年11月16日,双方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典礼,前后共花费十万多元,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于2015年元月17日离家,长期居住在娘家,后经原告多次去请,但至今未归而且不与原告联系。为此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彩礼6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花的钱也不属实,也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当时张某某的母亲把我妹妹送回家的,彩礼钱不属实,晚上张某某带着他父亲和另一个人张*来我家闹事,把电动车推走。临走张某某父亲说不要我妹妹了,然后李*甲发短信给张某某说三天以后说打胎,张某某说让她自己决定,三天以后我跟张某某打电话说小静的事,当时张某某说现在有事,待会给你回电话。四五天以后才回我的电话,后来回了电话,张某某的两个姑姑还有四五个人多次来我家闹事。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甲经人介绍订立婚约,婚约期间被告先后接收原告方彩礼现金30000元,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甲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典礼,后被告李*甲怀孕流产,至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原告以所诉理由起诉来院。上为本案事实。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相关证据经庭审质证在卷为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在第一次相亲时,被告接收原告彩礼30000元的事实清楚,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同时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本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甲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情形符合上述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双方已经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典礼及被告李*甲怀孕流产的事实,被告应返还彩礼的数额为15000元。三被告系同居成年家庭成员关系,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第二次相亲中的三万元彩礼钱,共计六万元彩礼钱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王某某、李*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张某某彩礼钱15000元;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1000元,被告李**、王某某、李*甲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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