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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某诉称,我儿子刘*甲与被告宋某某的女儿宋**经媒人李**介绍相识,2014年正月初九,我按照农村习俗给被告彩礼现金22000元。现因刘*甲与宋**性格不合而解除婚约,为此,要求被告返还彩礼22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宋某某辩称,原告李*某到我家给付22000元属实,其中2000元是给我女儿的见面礼、20000元是压帖钱。依据当地习俗,原告解除婚约,其所给付的钱款不应返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与被告宋*某的妻子系表姐弟关系。被告宋*某的女儿宋*甲系原告李**的学生。原告李**的儿子刘*甲大学毕业后在南京就业,被告宋*某的女儿宋*甲大学毕业后在广东肇庆就业。2014年正月初六,经媒人李**介绍,刘*甲与宋*甲均表示有好感,正月初八,刘*甲与宋*甲各自回单位上班。正月初九,原告李**携带礼品到被告宋*某家定亲下礼,给付被告宋*某现金22000元,被告宋*某称该款中2000元系给宋*甲的见面礼。刘*甲与宋*甲通过网络进行交往不到两个月,相约解除婚约。遂后,原告李**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宋*某返还彩礼22000元,引起纠纷。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附卷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按照当地习俗到被告宋某某家定亲,给付被告宋某某现金22000元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应予认定。原告李某某之子刘*甲与被告宋某某之女宋**因解除婚约,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宋某某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李某某到被告宋某某家定亲时,被告宋某某之女宋**并不在家中,称给其2000元见面礼,与事实不符,故对其陈述不予采信。依据《最**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宋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给原告李*某现金2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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