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某某与被告王*、王*一、王*二、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某某与被告王*、王*一、王*二、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