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某某与被告王*、王*一、王*二、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王**、王*乙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李**、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王**、王*丙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李某某诉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温xx与被告李**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黄一某与被告焦一某、焦*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于某某与范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某与王*、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