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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某某与被告王**、王*乙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王**、王*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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