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王**、王*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原告张*诉被告禹某某、禹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禹*与被告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马*诉被告赵*、康**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x诉被告刘*、张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薛*诉被告吕*、吕*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某某与被告王*、王*一、王*二、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黄一某与被告焦一某、焦*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李**、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王**、王*丙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李某某诉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