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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与被告刘**、郑**、岳爱清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被告刘**、郑**、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刘**、郑**以及被告刘**、郑**、岳**的委托代理人牛现旗、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称,2012年间刘**与王*认识后,刘**和他的父亲叫定亲,并说父母把她养大不容易,要求礼金11000元,还要双份的好酒好烟,水果及猪屁股,在三被告再三催促下,2012年腊月二十六王*花2000多元备齐上述礼品和11000元现金到被告家。临走时三被告叫给刘**的妹妹和弟弟各200元现金。2013年正月初四,王*带400余元的礼品到三被告家拜年,刘**的父母敲着桌子说王家不懂事,拜年要拿猪屁股、烟酒等礼品还有压岁钱。按照被告的要求,原告把2000余元的礼品于正月十五送到被告家,刘**又要走2000元现金。2013年下半年刘**在王*的理发店学洗头时,拿着王*现金10000余元买“三金”。2014年春节,三被告要走1500余元过节礼品,刘**要走1000元现金,其妹妹弟弟各要走200元现金。由于刘**与王*未婚先孕后,刘的父母急于让刘**典礼,再次要现金40000元和4500元的礼品。定亲过门三被告要现金73200元,礼品价值10400元,其中以郑**之名存入确山县农村信用社银行57000元,存单在刘**手中。

2015年2月10日刘**生育一女取名王**,女儿出生后刘**不让吃奶,问其原因,郑**说刘**从小患有乙肝,且家族也有肝病史,所以不能母乳喂养,如果你们怕小孩传上乙肝,我们就把刘**接走,养不养孩子是你们王家的事,结果郑**带人于2015年正月十四接回刘**并将刘**的四条被子和衣物一扫而光,弃下未满月的女婴王**嗷嗷待哺,让人可怜之极。

上列事实均有证人证言,证明三被告违反《婚姻法》第三条之规定,借婚姻索取财物数额大,给原告的生活造成了困难,负债导致理发店停业。三被告违反了道德隐瞒刘*潇患有传染病,欺骗了原告又违法弃婴拒绝抚养。给原告造成极大的心理伤害,必须承担法律责任。鉴于原告与刘*潇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同居关系已解除,而三被告合谋按照习俗索要的财物应当返还,为此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返还彩礼836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刘**、郑**、岳**辩称,1、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郑**、岳**不应当退还彩礼。3、按照法律规定,双方已经同居生活并生育有子女,不应当退还彩礼。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郑**、岳**是被告刘**父母。2012年刘**与王*认识,在刘**家相亲时王*给被告刘**的母亲郑**11000元定亲礼钱,给刘**的弟弟200元,妹妹200元。2014年农历三月十二日,双方定好,被告要36000元订好钱及上车钱2000元,下车钱2000元,金项链、金戒子、钻石戒子、耳钉。原告王*和被告刘**按照农村习俗于2014年农历四月十二日举行结婚典礼,但两人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2月10日刘**生育一女孩取名王**,在医院验血发现刘**患有乙肝,王*和刘**双方产生矛盾,郑**接回刘**并将刘**的四条被子和衣物带走,女儿王**现由王*抚养。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证人证言、诊断书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与王*从认识到双方同居生活并生育女儿王**,刘**隐满自己患有乙肝是错误的,是双方产生矛盾的直接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被告刘**、郑**、岳**系家庭共同成员应将在原告王*与被告刘**认识定亲后索取的51000元现金及财物返还给原告王*,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考虑到由于原告王*与被告刘**已同居生活且又生育子女,本院酌定被告刘**、郑**、岳**返还原告王*彩礼3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刘**、郑**、岳爱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王*彩礼3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保全申请费590元共计890元,由原告王*负担390元,被告刘**、郑**、岳**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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