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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等人诉陈**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翟**、翟记中、翟*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5)上民一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翟*及翟**、翟记中、翟*的委托代理人肖**,被上诉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关留念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翟会纺通过银行转账给陈**32200元,陈**认可该款转到其银行卡*,该银行卡由谁持有、由谁支取、卡*是否还有余款的事实,应进一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5)上民一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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