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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王*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王*、王**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5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委托代理人张*到庭,被告王*、王**,委托代理人张*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称:2013年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双方见面时原告给被告见面礼2000元;2013年农历12月26日原告和父亲及媒人按农村习俗到被告家中给被告20000元定亲钱。当月29日被告回门时原告家中又给被告2000元现金。因多次支付彩礼金,导致原告家庭生活非常困难。后双方因言语不和导致双方分手,原告多次要求退还彩礼,被告都拒绝返还。因此原告为要求被告退还彩礼24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提出是男方反悔的,以农村习俗,女方不退彩礼,双方也已经各自结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原告张与被告王*媒人介绍相识,确定恋爱关系,随后,按照农村习俗经媒人向被告王支付彩礼24000元。原告张*被告王**一段时间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不再往来。

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证人证言、庭审笔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时应当予以支持。原告诉称被告收到彩礼为24000元,有证人田**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收取彩礼应当予以返还;考虑到原告张与被告王实际情况,可不予全部退还,本院酌定退还20000元为宜。原告没有证据证明王委收取了该彩礼,也没有证据证明王收取该彩礼用于与王委共同生活。故对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2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张负担100元,由被告王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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