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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诉被告杨x排除妨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诉被告杨x排除妨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刘宝现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其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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