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孙**与被告谢**、谢**、赵**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诉被告谢**、谢**、赵**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被告谢**、谢**、赵**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申请的证人孙**、刘**、向亚*出庭作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新义诉称,2014年正月初六,原告与被告谢**经人介绍认识,同年农历正月初九订婚,订婚当日,经媒人雷**给被告谢*喜定金30000元。2014年4月26日过大礼当场给被告谢*喜礼金38000元,双方商定2014年5月1日举办典礼,当天给被告谢**上下车钱2000元、压箱子钱2000元。典礼结束后半个月,因原告在深圳富士康工作,就返回单位,被告谢**不愿意随原告工作就回到娘家。其后原告无奈辞职在家陪伴被告谢**,但被告谢**多次无故要求回娘家,且走后拒绝回来,原告及家人至少二十次去接被告谢**。直到今年5月,被告谢**走后再也不愿意回来,为拉近双方关系,希望谢**在家安稳过日子,在去年收花生季节和今年麦季,原告父母至今的活没干完,原告和父亲一直在被告家帮忙到地种好才回家被告谢**一直不愿意安*过日子,拒绝回家也拒绝办理结婚证。请求三被告连带返还原告礼金和其他支出共计72000元中的80%款57600元。

被告辩称

三被告辩称,原告给付彩礼金30000元属实,第二次没有收到38000元,上下车钱、压箱子钱均不属实,上下车钱各600元。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正月初六,原告与被告谢**经人介绍认识,同年农历正月初九订婚,订婚当日,经媒人雷**给被告谢**定钱30000元。2014年4月26日过大礼给被告谢**礼金38000元,2014年5月1日举办典礼,当天给被告谢**上下车钱2000元。典礼结束后原告与被告谢**因生活琐事经常生气分居。2015年麦收期间,原告与被告谢**产生矛盾,被告谢**不愿与原告继续生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请求被告谢**、谢**、赵**退还彩礼款,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婚约财产是在婚约关系存续期间订婚的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彩礼款的给付、接受,不仅是婚约中的男女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也是一方父母或亲属通过婚姻介绍人给付或接受另一方彩礼款的行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告与被告谢**按照习俗缔结婚约并给付了彩礼款,因二人无法共同生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为缔结婚姻给付的彩礼款,具有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本案三被告是共同家庭成员,共同接受该彩礼款,应共同偿还。礼金38000元和上下车钱2000元,原告陈述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压箱子钱2000元,除原告陈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本院不予采信。故彩礼款应为7万元,原告所主张彩礼款,可酌情予以返还。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应酌定三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28000元(40%)为宜,原告请求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没有收到礼金38000元与上下车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上述理由及法律规定,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谢**、谢**、赵**连带返还原告孙**彩礼款28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孙**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40元,原告孙**负担744元,三被告负担4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