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楚**与被执行人任亚会、任**、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逾期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平执字第2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原告孙**与被告谢**、谢**、赵**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贾**与被告姚*、姚**、李**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柴**与被告李*、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李**、夏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与被告李**、贺**、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温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谷某某、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邢某某、邢**、任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马*与被告王*、王**、孟**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闫高飞杨美玲婚约一案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