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15元减半收取为257.5元,由原告温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原告孙**与被告谢**、谢**、赵**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贾**与被告姚*、姚**、李**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柴**与被告李*、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李**、夏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与被告李**、贺**、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葛**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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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邢某某、邢**、任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马*与被告王*、王**、孟**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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