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温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15元减半收取为257.5元,由原告温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