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甲与被告刘*乙、刘*丙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因原被告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为288元,由原告刘*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原告周XX与被告李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林*诉被告倪**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与被告耿**、薛*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与被告杜**、杜**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高**与被告张**、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文某某、高**、高*乙与被告张**、张*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卢**、卢**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飞诉符燕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冀*甲、冀*乙、吴某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张**与袁**、马**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