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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甲与刘*乙等为婚约财产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甲与被告刘*乙、刘*丙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因原被告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为288元,由原告刘*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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