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先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先某某于2015年11月日1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900.00元,由原告刘*、先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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