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与米*甲、胡**、米*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胡*甲诉被告米*甲、胡*乙、米*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胡*甲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21.00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