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胡*甲诉被告米*甲、胡*乙、米*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胡*甲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21.00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刘*、先某某诉胡某某、张*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被告陈**、陈**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甲与彭**、李**,第三人彭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郑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肖*、肖*全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廖某某与肖某某、何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巴某某与邱某某、邱**、候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夏**、李**与李**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胡某某诉米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定民事裁定书
尔*某某与的日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