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肖某某、何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廖某某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60.0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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