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行处分其诉权的行为,其要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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