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夏**、李**申请执行李*才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才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夏**、李**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8800元,垫支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才所有的瓦房三间予以查封、扣押,现被执行人李*才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人夏**、李**同意本院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u0026ldquo;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u0026rdquo;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会东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夏**、李**可在被执行人李**具备履行能力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