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沙*某某诉被告吉*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沙*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沙*某某与被告吉*某某已自行达成调解协议。现原告沙*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沙*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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