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4元,减半收取142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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