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白某某诉被告许*某、许*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白某某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白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某某、白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白某某、白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崔**、崔*、王**与党军昌、党育育、王**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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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井某某、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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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郑**诉被告柴*、柴文中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赵某某与王**、王*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吴**、张**与被告吴**、吴**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