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某某与王**、王*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住澄城县阳光小区40栋楼三单元五楼中户,身份证号码:610525198904140415.

被告王祎王某甲,女,199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尧头镇权矿居民区,身份证号码:612523199003020882.

被告王发武王某乙,男,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尧头镇权矿居民区,身份证号码:61052519650313041X.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王**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某某、被告王**、王**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4年8月26日订婚,在双方交往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因故解除婚约。二被告经媒人、朋友手索取财物数额巨大,拒绝返还,原告无奈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彩礼、首饰等共计41781元,返还所收原告礼品、红包等价值208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甲辩称,原告给付金项链、改口费、见面礼、衣服属实,所给付30000元属衣服钱及首饰钱,原告与被告同居后致被告怀孕打胎,原告需要给被告身体、精神等进行赔偿,30000元均给付被告王**甲,与王发武王某乙无关,所给付钱财已经购买了物品,不予退还。

被告王发武王某乙辩称,原告与被告怀孕后订婚,30000元是赠予,不是彩礼,原告给被告王祎王某甲名誉、身体等造成损失,需要赔偿。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在交往过程中原告致被告王**甲怀孕,2014年8月26日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甲订婚,订婚过程中原告给付被告王**甲现金30000元、金项链一条(含吊坠共价值3999元)。2014年10月13日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甲共同去澄合矿务局中心医院行人流术,之后被告王**甲在澄合矿务局中心医院花费265.1元进行身体检查。订婚期间,原、被告及家人相互给付对方2002元“改口费”,订婚后,被告王**甲分两次共给付原告600元。2015年1月21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返还彩礼、首饰等财物。

上述事实,有本院与原、被告谈话笔录、被告王祎王某甲在澄合矿务局中心医院治疗病例以及庭审笔录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约是对婚姻的预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的意思表示的一致。婚约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人身关系方面的内容,另一方面是财产关系方面的内容。前者不受法律保护,法律不能强制婚约当事人从订立婚约时的意思表示履行结婚的义务;后者则要受民法等法律规范的调整,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纠纷处理。当事人间发生赠与予的原因是由于婚约的存在,随着婚约的解除,赠与彩礼和财产的原因归于消灭赠予彩礼和财产的原因归于消灭,受赠人在婚约解除后丧失了继续占有彩礼和财产的法律上的原因,所以受赠人应当将彩礼和财产返还给赠与人所以受赠人应当将彩礼和财产返还给赠予人。结合本案,原告赵**某某、被告王**甲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同居生活并导致被告王**甲怀孕,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考虑到原告提出退婚、被告王*怀孕并行人流术的实际情况被告王**甲怀孕身体受到伤害的实际情况,原告应给予被告王**甲一定经济补偿,故其所接受彩礼返还1500010000元较宜,金项链一条(含吊坠)亦应返还。原告给付的其它物品自愿放弃,双方各自收受对方的“改口费”2002元予以折抵,被告王**甲给付原告的600元返还时予以扣除。被告辩称要求原告给付赔偿金、精神损失、名誉损失、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证据不足,不予采纳。综上,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祎王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赵**某某彩礼1500010000元(已给付600元)、金项链一条(含吊坠共价值3999元)。

二、驳回原告赵**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6元,减半收取448元,由被告王祎王某甲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