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被执行黄*,女,199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闫*与冯**、黄**约财产纠纷一案,(2014)蒲民初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闫*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黄*尚在哺乳期,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案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所确认执行的标的为:1由被执行人冯**、黄盼返还手机一部;2.由两被执行人履行案款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受理费50元。经执行,两被执行人已将上述内容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