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闫靖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黄**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闫*与冯**、黄**约财产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闫*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所确认的执行标的为:1.由被执行人冯**、黄*返还手机一部(OPP0833,串号862910027482600,或价款1400元);2.由被执行人冯**、黄*履行案款1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12元、执行受理费50元。经执行,两被执行人已经手机一部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并履行案款2000元后,被执行人冯**外出打工去向不不明,被执行人黄*正在哺乳期,无法采取强制措施,两被执行人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冯**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申请再次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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