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乙、严*甲诉被告赵**、赵**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严*乙、严*甲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原告谢*与被告黄*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蔡*娟诉被告南**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罗**与被告陈**、陈**、李*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任某某与万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诉辛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某某与陈*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温**、温田有与康**、康双虎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等与张*等婚约财产一审执行裁定书
原告张**、张**、刘XX与被告岳XX、岳YY、安XX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