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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陈*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陈*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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