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汪**、汪**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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