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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汪**、汪**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汪**、汪**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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