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14)清民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剡某某申请执行穆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穆某某送达了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穆某某于2015年1月2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剡某某返还彩礼20160元,交纳执行费202元。但被执行人穆某某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自动交来1525元,余款至今没有给付。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穆某某的存款、车辆、房产、投资权益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穆某某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