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剡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14)清民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剡某某申请执行穆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穆某某送达了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穆某某于2015年1月2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剡某某返还彩礼20160元,交纳执行费202元。但被执行人穆某某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自动交来1525元,余款至今没有给付。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穆某某的存款、车辆、房产、投资权益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穆某某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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