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0元,减半交纳14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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