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高某某诉杜某甲、杜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0元,减半交纳14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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