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马*乙诉被告张**、张*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马*乙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高**、高某某诉杜某甲、杜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某某、刘某某与赵某某、赵**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毛某某与薛*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柴某某与杨*某、杨*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与邵某某、邵**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李**、李*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潘*与李*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李*乙与李*丙、李*丁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张**、张*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谢*甲婚约财产纠纷执行案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