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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与李*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潘*诉被告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潘*诉称,原告儿子潘**与被告之女李**经媒人介绍相识后,于2012年2月7日按当地习俗举行订婚仪式,通过媒人原告潘*给被告李*送彩礼款66000元,并送给看钱2200元。订婚后原告潘*与被告李*商议子女结婚事宜时,在此过程中,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李*以种种理由推诿,开始悔约。原、被告双方为此还发生矛盾而吵闹,现双方的矛盾已不可协调,双方的子女也不可能成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同时规定婚约不受法律保护,可随一方解除而解除,因习俗而产生的婚约彩礼及其他费用应当全部返还。综上事实,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现依法起诉于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订婚彩礼及看钱共计人民币682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原告为其子订立婚约而支付给被告方的彩礼款及看钱都属实,被告也承认。但前提条件由于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来被告家里,将被告妻子打伤。后被告将妻子送往甘**民医院住院治疗,并向甘谷县公安局武家河派出所进行报案,该案正在处理过程中,现原告诉讼法院,被告的意见是,将原告打人的事处理完后。原告潘*在讲道理的情况下,被告可以协商给付彩礼。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7日,原告之子潘**与被告之女李**经媒人介绍认识后,在原、被告的主持下按地方习俗举行仪式订立婚约。在此过程中,原告依习俗及双方媒人的安排送给被告方送彩礼66000元、看钱2200元。但原、被告在商量结婚事宜时,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随后原、被告两家也因此而出现纠纷,直至双方子女结婚。矛盾发生后双方曾在媒人的主持下协商归还彩礼事宜,但最终因分歧较大未达成统一意见。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订婚彩礼及看钱共计人民币682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约是一种民间习俗,不是结婚的法定条件。婚约不受国家法律保护,订婚后的任何一方提出反悔,婚约即自行解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子女虽然订立了婚约,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时被告因子女订立婚约从原告处取得的彩礼款,数额较大,给原告的生产、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故对原告返还彩礼款及看钱的请求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对被告要求原告将其妻子打伤的事一并处理的请求,因属不同法律关系,被告可另案处理,故对被告的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害,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被告李*一次性返还原告潘*彩礼款共计人民币68200元整。

以上义务自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次履行。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被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水**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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