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甲婚约财产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谢**、谢*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杨*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甘谷县人民法院(2015)谷*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由杨**、杨*乙返还谢**、谢*乙彩礼款32000元。由于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内容为:一、案件款32000元以28000元和解执行,剩余案件款4000元申请执行人自动放弃;二、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20日之前将所有案款及一审诉讼费全部交清,否则按原判决执行。和解后案件款已全部交付,案件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2015)谷*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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